章則及條款

總則

  1. 銀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接受客戶存款乃基於客戶經已審閱及同意按以下各章則辦理。
  2. 本行有權隨時修改章則或增補新規條。任何修訂或增補之規條,一經展示,廣告或以適當之形式通知存戶後,若存戶於生效日期後仍繼續保持存款,即告生效並對存戶具有約束力,而存戶亦當視為接納該修訂或增補。
  3. 按本行規定各類存款之最低存款金額並經本行接受所開立之存款不得轉讓。
  4. 每項存款將由本行發給存戶存款證明書乙張。存戶得應本行要求出示經背書後之有關存款證明書。
  5. 存戶或其氏代理人提取有期存款時,應按本行所定之方法辦理,並在提取時,應本行要求出示有關之存款證明書。
  6. 在提款時,本行有權要求提款人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7. 存戶應將所使用之圖章妥為保管。若有遺失,被竊或損毀等,應即以書面通知本行。在未收到該通知書前,本行對已付出之款項不負任何責任。存戶在簽具賠償承擔書和提供一擔保人(保證賠償本行因該項遺失而可能招致之任何損失)後,本行方在到期日歸還存戶應得之存款,或允許存戶使用另一新圖章。
  8. 存戶如有更改地址,或其他有關記錄,須以書面通知本行,以便更正。
  9. 本行依照存戶最後填報地址付郵投寄之一切函件,均作送達論。
  10. 存戶之代理人,於存戶逝世後,應即通知本行有關存戶逝世之消息。
  11. 存戶如以超過一個人名義開戶者,
  • 本章則將所有人士個別及聯同均具約束力。
  •  根據此條款發給任何一人之通知,得視為對全體之有效通知。
  • 在存戶一人或(視乎情況而定)任何一位該等人士身故,在遵從所有適用法律及規則的前提下,本行會保留以存戶聯合名義所開各賬戶之余額及任何證券契據、保管箱及包裹及其中所藏之財物,及其他以聯合名義所存之各種財物交予生存者,但不損本行行使因此而產生之留置權、抵押權、各項費用、質典、抵銷、反訴或任何其他權利。本行在毋須承擔任何責任下可根據本章則執行(該等)尚存人士對於有關結余、證券或財物所作出任何指示︰及存戶同意就針對本行因本行履行(該等)尚存人士的指示的任何申索作出彌償。
  • 倘存戶中有任何一人逝世,戶口存款余額將由生存者處置,惟必須證明該人已逝世。
  • 存戶同意,如存戶因上述原因使本行負債務責任時,存戶願負共同及連帶賠償之責任。
  1. 本行有權向存戶收取有關維持及處理其賬戶所引致之一切費用。
  2. 如存戶之賬戶內並無開立任何存款,本行有權結束其存款賬戶。
  3. 如本行收到任何指示而本行認為該指示與任何由授權人士給予且尚未執行之指示不一致,本行不可在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權下拒絕。
  4. 所有有期存款賬戶將受開戶地方之現行法例、本行附則,及公認慣例所管制。
  5. 本行將按照慣常業務手法及程序,只在(本行合理認為)可行及合理情況下提供服務或接受指示。本行可隨時及不時自行決定在不給予原因及無須負責的情況下,拒絕執行任何或部份本行認為不當之指示。本行須遵從任何規管銀行營運及 / 或提供予存戶之賬戶的服務的機構的法律、規則、規例、指引、要求及 / 或建議。本行保留權利訂立其提供任何服務或接受任何指示或拒絕提供任何服務或執行任何指示所須遵守的任何條款,以確保其遵從任何該等適用的法律、規則、規例、指引、要求及/或建議。

    本行將按照慣常業務手法及程序,只在(本行合理認為)可行及合理情況下提供服務或接受指示。本行可隨時及不時自行決定在不給予原因及無須負責的情況下,拒絕執行任何或部份本行認為不當之指示。本行須遵從任何規管銀行營運及 / 或提供予存戶之賬戶的服務的機構的法律、規則、規例、指引、要求及 / 或建議。本行保留權利訂立其提供任何服務或接受任何指示或拒絕提供任何服務或執行任何指示所須遵守的任何條款,以確保其遵從任何該等適用的法律、規則、規例、指引、要求及/或建議。

存款利息

  1. 本行得隨時厘定各類存款利率而無須事先知會存戶或征得存戶同意。
  2. 留有到期自動續存指示之存款,本行會以存款到期日之開市利率代為轉期。
  3. 到期而尚未提取之定期存款,本行有權不支付任何過期利息。
  4. 本行對未到期存款之提取,有權不支付利息及收取有關費用。
  5. 定期存款之利息將按存款協定之利率由起息日計算至但不包括存款到期該日。
  6. 通知存款之利息或沒有利息將按本行每日厘定之通知存款利率逐日計算及累積。

敘做存款

  1. 所有以票據方式存入之存款須待該票據收妥後方可作實。如遭退票,該筆存款隨即作廢,存戶將不會享有任何利息,本行並有權向存戶收取有關費用。
  2. 本行由存戶買入之支票如有被退回之情況或因任何適用法律、指引、規則、規例或其他情況下被其他方留存,本行沒有責任退回該支票之正本予存戶。
  3. 凡在外地銀行始可兌現之支票,本行有權接納或拒收。

提取存款

  1. 有期存款不得用支票提取。
  2. 通知存款之存戶如欲提取存款,應在提取前,根據該通知存款規定之期限或沒有期限,預先通知本行。
  3. 未到期之定期存款須經本行同意方能提取。
  4. 存戶如欲提取存款,應在提取前,根據本行所訂之通知期,預先通知本行。
  5. 電匯 / 銀行電子過賬系統條款:
  • 如無特別之指示,匯款將以付款國家之貨幣交付。
  • 如因操作情況所需,本行保留權利支付匯款於存戶指定以外之地點。
  • 有關電匯之一切電文,本行可自行選用言語、暗碼、或密碼發出;對於代理同業之一切錯誤、疏忽或過失,本行概不負責。
  • 除因本行之疏忽、詐騙或故意失實引致或損害,倘因下列情形而引致之任何損失(不論是直接、間接或相應產生的及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或利益的損失),包括︰款項交付或通知延誤;任何付款訊息或其他資料或通訊處理延誤或沒有被處理;書函、電報或其他文件在寄發或傳送途中遺失、殘缺、遺漏、中斷或延誤,代理行或同業之行為︰戰爭;檢查;封鎖;叛變;或騷亂;本地或外國政府或其行政機構所施行之一切法律、規令、條例、管制及其他難以控制之事故;或於收到時誤解;或本行按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權認為在任何特定情況下為恰當的任何步驟;本行概不負責。
  • 此匯款如需要更改或取消,存戶須攜同身份證明文件親到本行辦理,並須候本行接到外國同業通知證明匯款已取消及根據外國同業實際退回之款項依照本行當日買入價折算退回存戶。本行有權要求存戶負擔所有因此由其或代理人所招致之費用。所有電報費、郵費及傭金恕不退還 。
  • 存戶應註意代理同業銀行可能征收不同之費用。在瓦努阿圖以外引致之一切收費,除特別聲明外該由收款人支付,但本行保留權利要求存戶負擔所有因此匯款而引起之一切費用。
  • 行保留權利調整一切費用及收費,並須事先通知存戶。
  • 即日收款之匯款申請,須受目的地當地之地理時間截數限制。
  • 為遵從任何適用法律、規則、規例、指引、要求及 / 或建議,匯款訊息可載有存戶的個人資料及 / 或資訊,如地址、出生日期及其持有的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受款銀行及受款人將查閱或存取該等個人資料及/ 或資訊至適用法律、規則、規例、指引、要求及/ 或建議所規定或容許之程度,並向瓦努阿圖以內或以外的其他方或適當的機構或機關提供及披露。

提存指示

  1. 存戶須根據本行所訂之通知期限前給予本行提存指示,否則,本行有權在到期日把存款以當天利率續存同一期限。

(文義如有不同,以英文版本為準。)